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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因女儿事故获赔生活费,十年后再诉法院支持续赔

2026-10-20 1692

唯一的女儿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年迈的父母最初获得了五年生活费赔偿。五年过后,他们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继续的生活费支持。最近,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及保险公司需按责任比例继续支付这对老人的生活费。

事故发生于2016年1月,周某驾驶的车辆与女子项某甲相撞,导致项某甲去世。周某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时,项某甲的父母项某和刘某都已80岁,是唯一的孩子。两位老人请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和生活费等损失。经法院审理,发现双方在起诉时均已超过75岁,无生活来源,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判断保险公司与周某需赔偿老人五年生活费超过七万元。

转眼间十年过去,老人因事故获赔款项已所剩无几,因此再次向法院申请续赔生活费。周某及其保险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案件已久,提起新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同时认为法律只要求支付五年生活费,无其他依据支持持续索赔。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根据受害人去世后,具有扶养义务的人失去维持生计的来源来确定的。项某和刘某作为死者的父母,符合法定被扶养人的条件,且目前年事已高、失去劳动能力,生活来源匮乏,因此有权继续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法院还指出,虽然有五年生活费的限制,但在老年人仍然健在且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增加相关费用,这并不构成重复诉诉。

最终,法院判决周某及其保险公司按责任比例继续支付生活费超过七万六千元,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并未上诉,已生效。承办法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75岁以上的被抚养人可按五年计算生活费,该规则旨在弥补因受害人死亡给扶养者带来的生活损失,但并不意味着此后再无赔偿可能。对这年龄段的老人来说,尽管之前已经获得生活费,只要他们仍健在且符合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的条件,他们的基本生存权益应得到保障,体现了对老年人的关爱,避免他们在赔偿期满后陷入无助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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