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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批准大赛璐及台湾子公司继承共聚聚甲醛反倾销税率

2026-08-21 1295

商务部表示,2026年4月1日与4月22日分别收到日本大赛璐株式会社(DAICEL CORPORATION)和台湾大赛璐工程塑胶股份有限公司(DAICEL HPP TAIWAN CO., LTD.)的申请,要求继承原由宝理塑料(POLYPLASTICS CO., LTD.)及台湾宝理塑胶(POLYPLASTICS TAIWAN CO., LTD.)在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及相关权利义务。商务部对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并作出继承决定,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原适用税率回顾 商务部在2025年5月发布的公告中已对上述原产地进口的共聚聚甲醛实施为期五年的反倾销措施,其中宝理塑料株式会社适用的税率为35.5%,台湾宝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适用的税率为3.8%。

二、申请与调查过程 大赛璐方面称,宝理塑料的工程塑料业务(含共聚聚甲醛)已通过吸收分立方式并入母公司,并于4月1日向商务部提出继承申请,随后按要求补充了包括吸收分立协议、董事会决议、公司登记和章程、主要负责人员名单、生产设备与工艺、产能产量、原料供应与销售渠道、关联企业等证明材料,并就部分事项作出进一步说明。台湾大赛璐方面则说明因母公司更名,其已完成公司名称变更并于4月22日提交继承申请,随附股东会决议、名称变更登记文件、前后章程与经营、生产和销售相关证明材料,并按要求做了小幅更正。商务部已将此事通知中国大陆相关产业,产业未提出异议。

三、决定理由与结果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两家公司提交的证据充分,业务转移或更名前后在生产设备、产能、供应商、客户基础与销售渠道等方面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符合继承条件。基于此,商务部决定: - 大赛璐株式会社继承宝理塑料株式会社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35.5%反倾销税率及相应权利义务; - 台湾大赛璐工程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继承台湾宝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在同项措施中适用的3.8%反倾销税率及相应权利义务; - 以“宝理塑料株式会社”名义向中国大陆出口的共聚聚甲醛,适用对“其他日本公司”规定的35.5%税率; - 以“台湾宝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向中国大陆出口的共聚聚甲醛,适用对“其他台湾地区公司”规定的32.6%税率。

本决定自2026年8月2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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